近日,我院依托海洋生态修复协作机制,积极督促并引导区海洋与渔业局与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三名赔偿义务人就海洋生态损害事实和赔偿问题进行磋商,达成赔偿额共计五万元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目前,该笔赔偿款已缴纳到位,将于明年合适时机购买鱼苗实施增殖放流。
2018年禁渔期间,我院海洋检察部在办理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虽然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作为海洋生态与资源的破坏者和赔偿义务人,尚未对海洋生态与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付,区海洋与渔业局也未与其进行损害赔偿磋商。随后,我院将案件情况移送至区海洋渔业局,在依法办理三人刑事案件的同时,督促区海洋与渔业局尽快与其进行磋商。同时,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敦促其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最终,区海洋与渔业局与三名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额共计五万元的赔偿协议。
该案是我院与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会签《关于联合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后,利用双方建立的海洋生态修复协作机制移送办理的首起损害赔偿案件。下一步我院将在总结该起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与资源修复与保护体系,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海洋生态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