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故事,谈法律,聊人生,欢迎收看本期的检察官说案。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汤林俊。
这年头,“借贷”已经不是太稀奇的事。然而,这贷款一旦被“套路”,那很有可能会让人陷入泥潭。今年23岁的舟山人小王就陷入“环环相扣”的“套路贷”陷阱。
去年,小王碰上点事急需用钱,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从事借贷工作的李某。经过商谈,李某答应借给小王2.2万元,并要求小王支付3000元作为押金。此外,还要求小王支付1400元预付10天利息、600元作为手续费。然而小王手头紧张手头没有这么多钱,说好的2.2万元东扣西扣后,转眼变成了1.7万元。而按照“行规”,小王依旧签下了一份3万元的借款合同,利息为每天140元,10天付1次利息。
小王拿到钱后,就跑去外地打工。由于实在还不出利息,还关掉了手机彻底“失联”。
一个月后,李某得知小王回到了舟山,便叫了三五个朋友上宾馆堵小王。李某一行冒充服务员骗小王开了门,随后又殴打了小王。李某以曾到杭州找小王为由,逼迫小王签下了5万元的欠款合同。至此,小王借款的3万又变成了8万元,而到手的始终是1.7万元。
第二天,李某一行押着小王来到了小王家中,向他家人讨债。看到此番场景,家里人东拼西凑拿出了3万元现金。李某交还了3万元的欠款合同便离开了。
然而事情仍未终止。之后,李某依旧打电话多次骚扰小王,要求其再偿还2万元才肯把5万元的欠款合同还他。今年1月,李某到法院起诉了小王。小王这才报了警。
目前,李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公检法三家的指导意见,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从整体上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
借贷是人之常情,谁家都有急的时候,但这种无抵押高利贷等不正规的方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犯罪嫌疑人往往规定高额中介费、利息费、手续费、押金费等等克扣借款金额,虚增债务,实际到手仅一半左右,被害人第一次借贷后就陷入高利滚雪球的陷阱中,从而不断发生再次借贷,以债补债。最后无力偿还时,被犯罪嫌疑人采用滋扰、纠缠、敲诈勒索等手段,侵吞被害人财产。
最后提醒大家,要理性消费、理性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如遇符合上述作案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