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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报告(2015-2016年度)
时间:2017-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普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分析 

  (一)案件数量 

  2015年度(统计年度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以下依次类推),区检察院未检办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件15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件22人;2016年度,区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件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件27人。2017年度上半年,区检察院已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件2人,审查起诉案件6件14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小觑。 

   

 

  (二)审查情况 

  2015-2016年度,区检察院共审查逮捕未检案件11件18人,审查起诉未检案件34件49人。逮捕10人,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8人;起诉31人,因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7人,附条件不起诉10人,改变管辖1人。起诉的31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含拘役)13人,判处不满三年缓刑(含拘役宣告缓刑)18人,无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外来人员 

  2015-2016年度,户籍地为舟山的未成年人犯罪共12人,户籍地为省外的未成年人犯罪共37人。其中安徽籍15人,贵州籍7人,河南籍4人,湖南籍3人,广东籍、湖北籍各2人,青海籍、四川籍、江西籍、山东籍各1人。2017年上半年,户籍地为省外的未成年人犯罪6人,户籍地为舟山的未成年人犯罪达到8人,数量首次超过外来人员,值得引起重视。 

   

 

  (四)文化程度 

  2015-2016年度,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专科学历1人,高中学历2人,初中学历23人,小学学历21人,文盲或半文盲2人。 

   

 

  (五)案件类型 

  2015-2016年度,未成年人涉及犯罪的案件类型排名前7位的分别是:盗窃罪21人,聚众斗殴罪7人,寻衅滋事罪6人,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均为3人,抢夺罪、强奸罪均为2人。2017年上半年,区检察院受理一起9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占到受案人数的64%。可以看到,除了常见的侵财型案件,危害社会公众秩序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占比将呈现大幅度提高的趋势。 

   

 

  (六)犯罪形态 

  2015-2016年度,3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达到9件,占比26.4%。虽然占比不高,但共同犯罪的人数在4人以上的较多,呈现团伙作案形式,社会危险性较大。2017年上半年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参与人数达到30余人,社会影响极差,引发高度关注。 

           

  二、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分辨能力差,易冲动,模仿能力强。未成年人大多处于学龄阶段,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社会阅历较浅,对是非的辨识能力不强,情绪化影响较大,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在冲动的心态下行为不计后果酿成大错。同时由于当前网络、电视等各方面信息传递速度较快,加上未成年人模仿能力较强,尤其对网络上暴力、色情信息的吸纳,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以身试之的心态,因此只要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往往就不顾一切为之。 

  (二)家庭关爱缺失或家庭教育方式欠妥。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作为子女天然的启蒙教师和引路人,对孩子的性格、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经社会调查评估后,我们发现大部分的涉罪家庭都属于“离异家庭”、“留守家庭”等“问题家庭”。父亲常年外出务工,母亲在家操持家务、照看孩子。但母亲忙于生计,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注重照料生活起居,对子女的身心成长关心不足,家庭教育往往都是空白。部分父母对子女不是过分宠爱就是采取粗暴、简单的教育方法,往往加剧了青春期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教育的缺位。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教育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影响极大。一方面,由于法律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学校对于学生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不知情,无法掌握学生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试教育使得部分学校凭学生的学业成绩好坏论优劣,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对他们的缺点和错误,不是帮助、教育,而是排斥、放任,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四)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一些酒店、图书、音像店等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为招揽顾客,公开或暗中传播各种不健康文化制品,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幼稚的心灵,一些网吧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地。手机、网络软件等通讯工具的普及化,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QQ、群组聊天在短时间内召集大量人员参与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三、 普陀未检之工作探索 

  (一)新场所,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 

    区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实现检察职能的全面介入。成立“蔚蓝工作室”,设置专门的司法办案场所,建成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环境温馨、集询问讯问、不捕不诉宣告、被害人心理疏导等功能于一体的未检专业化办案场所。 

  (二)新制度,提高未检工作规范化水平。 

  推行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在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从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方面进行走访调查,在全面获取未成年人信息的基础上出具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是否批捕、起诉及量刑的重要参考。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亲情会见机制。“教育、挽救、感化”方针的指导下,将亲情感召、司法人文关怀引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推动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了亲情会见。亲情会见持续时间为半小时,该未成年人的母亲和外公参与了会见,不仅得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认可和感谢,也获得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标签效应”,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 

   (三)新方式,构建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区检察院对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设置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区检察院联合团区委、区志愿者协会联合制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工作的相关规定,确立青少年宫和志愿者之家作为观护帮教基地,对考验期内的涉罪未成年人通过培养读书兴趣、参加团体活动与公益劳动、给予心理辅导以及进行行为矫正等方式,增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意识,提升内心的向善程度。 

   (四)新思路,健全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机制。现代少年司法已不再局限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而是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区检察院加强同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同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一站式询问被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试行)》制度,就一次询问原则、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步录音录像、情绪疏导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活动,及时提出意见,尽可能减少刑事诉讼活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同时加强内设机构的协作,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提供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走出低谷。 

    

  四、检察视角之预防对策 

   (一)高度重视学校法制教育,促进遵法守法习惯的养成。将法制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小学高年级段应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对中学生应重点加强法律教育。同时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教育长廊、宣传栏、学校网站,宣传法治文化,营造法治氛围。强调互联网和媒体的作用,利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法制宣传效果。 

  (二)家庭学校社会紧密协作,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学校和司法机关互通信息,定期通报学校内的治安情况。加强社会治理,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行整治,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净化社会教育氛围。建议在学校寒暑假前的家长会上,增加法制教育环节,帮助家长加强寒暑假期间对孩子的管理教育。 

  (三)实施“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提升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区检察院充实宣讲团力量,细化授课内容,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特点的未成年人群体提供“菜单式”法律活动,配合学校的德育课程,由学校自主选择法制讲堂的内容,用犯罪案例教育警示广大学生。目前,区检察院已和普陀中学会签方案,拟打造法制教育基地模板。 

 

 

 

 

  附:典型案例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1日下午,张某某在某饭店厨房内实习工作时因故和厨师徐某某发生口角,徐先用勺子打了张某某2下,张某某感到吃亏,遂拿起1只高压锅限压阀扔向徐某某并击中徐左眼眉骨,致使徐左眼流血受伤。 

  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眼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赔偿徐某某人民币187000元。 

  2015年9月24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16年7月14日考察期届满,2016年7月15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主要做法: 

  1.开展社会调查,准确评估案情。 

  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其平时性格内向,就学期间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未发现与社会不良青少年有交往。且张某某因一时冲动,事出有因,被害人徐某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张某某的性格特点及案件原因,经风险评估后,承办人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既能有效的警示教育张某某,又能保护其工作生活的积极性,最大程度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2.听取当事人意见,公开审查过程。 

  因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征询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徐某某表示,案件发生系一时冲动,其本人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对张某某表示谅解,故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3.创新帮教方式,促进回归社会。 

  年初,区检察院未检办积极同辖区内的青年志愿者之家联系,依托该义工组织活动平台,将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矫治、教育同社会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结合起来,使矫治、教育落到实处。对张某某设定六个月考察期后,张某某除每月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外,还需定期完成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如“腊八送粥活动”、“夕阳红送温暖活动”、“交通劝导活动”等。承办检察官通过定期联络、跟踪回访等方式,有效地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杜绝二次犯罪的可能。 

  办理未检案件需要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律,照顾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对于本质良好因一时糊涂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给予机会,有的时候我们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将会照亮他们回家的路。 

    

    

    

  孙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54的一天凌晨,孙某某(某在校学生)至某小店后门,从窗户伸手入内将后门打开后进入小店,从柜台处窃得人民币2 100元及冬虫夏草、利群等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 702元),尔后逃离现场。孙某某将窃得的卷烟低价卖至便利店,得赃款人民币1 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店主人民币4 5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主要做法: 

  区检察院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系一起在校学生盗窃案件,因备考压力过大、过度上网费用不足等因素导致其产生盗窃行为。案发后,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案件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决定。鉴于上述情况,经院领导同意,承办人依托检察基层网络平台,深入到孙某某所在社区、学校开展不诉社会风险调查工作。向孙某某所在社区、学校的负责人详细了解其平时生活学习表现情况后,两单位均出具证明,证实孙某某平常表现较好,希望能够对孙某某从宽处理。经过对孙某某的思想教育,孙某某调整心态,后被一所本科院校录取,区检察院也正式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等待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孙某某送上一份“开学礼”。孙某某深表感谢,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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