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某天,赵某在朱家尖街道某交叉路口停车位区域倒车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后方一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小型轿车,事故造成轿车左前保险杠、左前大灯受损。车主提出赔偿5万元,赵某认为价格过高,协商5000元未果,车主报警。
经调查,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观念成为社会共识。为适应醉驾案件的新形势新变化,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出台最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延续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立案标准的基础上,将“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50mg/100ml”的情形列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适用不起诉、定罪免刑等规定;同时又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简单来说,《意见》划出80mg、150mg、180mg三条红线,并适用“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改变了最初大于80mg“一律入罪”的标准。
因此,虽然本案中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但构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例外情节,按规定不能适用不起诉、缓刑规定,赵某最终于5月31日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中,赵某驾车到舟山游玩,本是为了放松身心,在朱家尖大排档吃海鲜喝小酒,未曾想旅游变拘役。其酒后也想过找代驾,但夜深代驾不便找,又想过让排档老板送其回酒店,但老板经营生意走不开,最终侥幸心理占了上风,想到酒店就在500米开外,决定自行开车回去,酿成事故。
时值舟山旅游旺季,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游客市民,醉驾代价高,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