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肇事逃逸后试图通过二次饮酒混淆视听,这一行为本身却成为定罪依据,“醉”加一等,得不偿失。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5月31日,高某某与朋友聚会饮用了少量白酒,随后驾车返家,停车时与一旁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高某某因担心酒驾被发现,并未当场报警处理,而是选择立即回家并再度饮酒。接到传唤时,高某某一身酒气,称自己回家后刚喝的酒。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0mg/100ml。
侦查期间,高某某一边大呼冤枉,声称在事故前未曾饮酒,一边在微信群里串通好友作假证。然而这一切都在办案人员调取电子证据后不攻自破,高某某终于承认了“事先饮酒”的情况。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高某某第一次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其实不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若当场报警处理,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未达醉驾标准80mg/100ml的,可视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赔偿对方损失即可;然而高某某明知酒驾造成交通事故,仍离开现场并再次饮酒,定罪量刑时会以二次饮酒后增高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依据,依法从重处罚。
对高某某开展法律解释与教育时,高某某悔声不迭,本想“疑罪从无”逃脱惩罚,结果自作聪明锒铛入狱。检察官在此提醒,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血液酒精含量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切莫以身试法,投机取巧,“小聪明”可能付出“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