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定海公安正在侦办一起假冒“辽帝”盘锦大米的案件,案情复杂,希望我院可以提前介入,予以指导。放下电话后,我们立即赶往定海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在赶去的路上,我们意识到,舟山并非稻米主要产区,这起案件可能是一起跨区域、全链条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作为全市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院,我们责任重大。
一、蛛丝马迹中的“米袋密码”
定海区分局的初查报告显示,根据“辽帝”牌盘锦大米商标所有权人的举报,民警抓获了在定海某粮油市场开店的嫌疑人王某刚、呼某梅,并根据二嫌疑人的供述,顺藤摸瓜抓获了在宁波江北某粮油市场开店的上游供货商王某国等三人和假米袋供应商徐某明。在扣押的仓库里,成堆的米袋在昏暗灯光下泛着不自然的光泽,“这些米袋的印刷图案、工艺,和正品有着明显差异,属于一眼假。”公安承办人介绍说。随即,我们查阅了全部卷宗,提出“三个及时”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全面打击上下游犯罪。及时收集固定销售明细、送货单、对账单等关键证据,确定涉案大米的销售金额及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加紧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抓获的下游经销商王某刚为中心,通过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调查上游制假源头与分销情况;第二,及时进行鉴定,准确区分涉案罪名。在由商标权利人开展商标鉴别说明工作,查明是否系假冒注册的商标的同时,对涉案大米的质量也进行鉴定,明确涉案产品是否同时涉及商标侵权和食品质量问题;第三,及时召回商品,确保群众“舌尖安全”。要求公安机关在手机销售明细、查明销售链条的同时,第一时间联系购买涉案大米的经销商、包工头等人,告知其不得二次销售,并召回王某国寄售在经销商处的涉案大米。
二、罪名认定的“米袋迷宫”
2024年3月,侦查机关以王某国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徐某明、赵某快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全案证据,我们发现王某国等三人既有假冒行为又有销售行为,应当变更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在翻阅卷宗时,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王某国不仅购买了伪造“辽帝”大米米袋,还使用过“榆树大米”字样的袋子。我们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榆树大米”是吉林省榆树市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商标所有人榆树市稻米产业协会并未授权过王某国使用。因此,我们又依法追加认定了相关犯罪事实。2024年4月,针对涉案人员的不同情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呼某兰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王某国等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普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我院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接纳,王某国等三人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三、社会治理的“米袋启示”
“不能就案办案,要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高质效办好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在院领导的指示下,我们以该案为契机,逐步构建起知识产权案件“打击+预防+治理”的履职模式。2024年4月,针对权利人民事索赔困境,结合办案经验,我们出台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引导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5月,我们接洽异地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的王某刚等人落实行刑反向衔接。8月,我院以该案为契机,开展公益诉讼助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畅通了知识产权案件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10月,我们分析研判了宁波江北、舟山定海两地涉案粮油批发市场中在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别向两地粮油市场异地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开展针对性整改、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饭碗”。
2024年底,我们再次对定海某粮油市场进行了回访。回访那天,我们站在粮油市场的仓库门口,看着货车里整齐码放的正品大米。海风裹挟着咸湿的气息,却掩盖不住米袋上“辽帝”二字的清晰印记。这起案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不是简单的“抓人判刑”,而是需要构建“打击+预防+治理”的立体防线。当检察官们追查每一张米袋的真假时,守护的不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