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犯罪嫌疑人瞿某因贪图“野味”,在明知普陀区全域为禁猎区的情况下,多次在山上放置禁用工具捕兽夹,猎捕黄麂。
黄麂俗称麂子,南方沿海一带也称黄猄,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00年8月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黄麂是麂属中最小的种类,角小仅有一个分叉,全身栗色,腹面白色,主要栖息于亚热带低山、丘陵林缘、次生林或灌木丛中。
去年6月至11月期间,瞿某在朱家尖一山上多次放置金属捕兽夹非法狩猎,先后捕获2只黄麂,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给他人。
经司法鉴定,黄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3000元。案发后,瞿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瞿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案件中的公益生态破坏线索已移送公益诉讼部门进一步处理。
据了解,“野味更补”没有科学依据。小麂、野兔、斑鸠等野生动物的营养成分,与家禽、家畜并无显著差异。而野生动物又是多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的“天然宿主”,未经检疫,体内可能携带禽流感、沙门氏菌、弓形虫、绦虫等有害生物,食用后极易引发疾病,甚至诱发烈性传染病。此外,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也可能构成犯罪。稽查机关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尽管因情节轻微,最终瞿某被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一案件也为广大市民敲响警钟。
有关部门提醒 :拒绝“野味” 不仅是对自然的尊重,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保护,切勿因一时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非法狩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