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早上,两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亲手将自己购买的鱼苗放流至莲花洋海域。
我不禁想起几个月前,我在审查了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证据后,提出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员额检察官却认为可以启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进行增殖放流。为此科室成员也进行了讨论,最后确定启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之后,通过释法说理、委托评估、公开听证等一系列工作后,郑某自觉履行了13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通过参加那天的全区增殖放流活动,郑某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会严守法律,不会重蹈覆辙。
那天增殖放流的活动受到了媒体关注和报道。其实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生态修复补偿,是不分孰对孰错,而是哪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在想来,如果以起诉方式要求当事人修复环境,体现的是法律的冰冷,换来的可能是难以执行、无法到位的修复款。
办案只是手段,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如今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自然资源破坏面临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在处理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类的案件时,要做的不仅仅是惩治犯罪,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多的要实现社会效果,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让不法行为人通过对破坏的、污染的环境修复补偿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同时借此唤醒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自觉维护环境的环保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