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狠抓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充分调研细化监督方向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模式,共依法监督执行61人次,追缴罚金及赃款共计30余万元,其中,2017年上半年监督执行人数已超2016年全年数量的18.5%,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面分析近年来所有涉财产案件罪犯的经济情况,针对其中危险驾驶罪犯普遍家境尚可、有执行能力的特点,确定该类罪犯为监督重点,逐案逐人登记造册开展监督。2016年至今,共对63名应执未执罚金的危险驾驶罪犯监督执行完毕49人,占比77.8%。推进五大类案件监督,加强与案管、侦监部门配合,对所有案件判决书逐一分析、所有涉财产刑案件逐一审核,并同步跟进谈话教育等手段,成功监督一名职务犯罪罪犯缴纳罚金14万元。积极突破监督惯性,从危险驾驶、盗窃等惯有监督罪名扩展到介绍卖淫类、容留吸毒类、敲诈勒索类等七大类,实现重点监督与多样监督兼顾。
从监督成功率上寻求突破,狠抓可执行财产查证工作。驻所检察期间,注重对涉财留所服刑人员所内账户的查询,准确掌握罪犯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账户存款远超罚金,当即通过谈话要求其予以缴纳。社区矫正监督期间,重点关注矫正人员从业情况及经济状况,对具有执行能力的,积极督促执行。如在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通过核查了解到罪犯郁某系个体船老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谈话教育督促其主动到法院缴纳罚金0.5万元。
从监督模式上寻求突破,狠抓工作机制创新。针对公安侦查阶段、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未被羁押而在审判阶段被逮捕的案件中,常出现判决后取保候审保证金被领取而裁判罚金未缴纳的情况,积极探索实行以取保候审保证金代执裁判罚金模式,牵头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就强化该类案件财产刑执行力度达成共识:凡该类案件判决中有涉财裁判的,当事人在领取取保候审保证金时必须提供缴纳罚金的相关凭据,如未缴纳的,暂不予退回,由监所部门适时向法院建议移送立案执行。目前,已运用该机制监督执行6件,涉及罚金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