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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检察院与区海洋与渔业局携手海洋生态修复及海洋公益保护
时间:2018-12-04  作者:普陀检察院 陈英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普陀区院与区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会签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证据指引》、《关于联合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快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三份文件,内容涵盖了非法捕捞案件证据指引、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建设等多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双方的协作配合,促进我区海洋生态环境的精准化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证据指引》是从办案实际出发,结合地区实际与以往办案经验,列举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证据种类,规范了证据收集方式,细化了证据内容,对诸如违禁渔获物的扣押、称量、渔具的网目尺寸测定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有利于加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办理的精准化、专业化。

  《关于联合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是区检察院联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而制定的工作规范。一是明确了生态修复补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规定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中皆可使用;二是确定了生态修复补偿标准,包括预防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用等多项内容。三是规定了案件的启动及相关线索的转化。区海洋与渔业局在行政执法阶段、区检察院在检察阶段皆可以启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当事人拒绝进行生态修复的,依法将案件转化为公益诉讼线索。

  《关于加快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区检察院和区海洋与渔业局将以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为载体,强化双方协作配合,推动海洋公益保护工作协同发展。一是加强交流沟通与协作,通过加强案件监督与引导、构建信息共享新平台等方式,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二是统筹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合力推进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等手段,做好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三是贯彻落实法律监督,通过探索设立区检察院驻区海洋与渔业局检察官办公室、联合巡查、跟踪执法等方式,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谋发展,切实增强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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