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通过三项举措做好刑事和解工作,成功和解伤害类案件12件16人,有效化解了检察工作环节中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严格把握案件定性,及时将宽严相济的政策告知案件当事人,对有和解意向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首选途径,促成双方和解,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如李某、高某,经审查该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且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看望被害人,有赔偿意愿。案件承办人对被害人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进行调查核实后,最终达成赔偿意向,我院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部分犯罪嫌疑人为初犯、偶犯,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但是未能意识到被害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严重性,不愿接受超出心理预期范围的赔偿,导致矛盾无法化解。我院以法引导、以情劝导,同时做好思想疏导、情绪理顺及教育感化工作,极力消除当事人间的“误会”。如严某故意伤害案,其自愿认罪,却不愿承担8万元的赔偿金额。承办人耐心向嫌疑人及其家属解释被害人伤势详情,讲明被害人在重症监护室的高额医疗费用,并利用嫌疑人和被害人系多年好友这一关系,以情理感化嫌疑人,最后促成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原谅。
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且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我院积极与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对接,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矛盾调解,合力促成双方和解。如在办理陈某、李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审查发现嫌疑人家属有赔偿意愿,在六横检察室的配合下,我院联系了嫌疑人住所地的司法所,邀请人民调解员组织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方进行调解,最终顺利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