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检察官说案》。我是来自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陈斌。在我身后,就是著名的沈家门渔港。现在这里千帆云集,标志着东海海域已经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我们今天要讲的,也正是发生在伏季休渔期间的一个案子。
2017年8月16日清晨,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在登步后门港海域例行检查,发现由舒某和刘某驾驶的两艘渔船携带拖网网具,且船舱内有各类新鲜鱼货298箱,净重一万余斤。然而现在明明是拖网类作业渔船的休渔时间,这些鱼货是从哪里来的呢?
原来,舒某渔船本是进行拖虾作业,但因禁渔期间生意不景气,便动起了歪脑筋。8月上旬,舒某从朋友处借了顶双拖网,同刘某商量,两艘船一起进行双拖网作业,赚了钱两人平分。刘某见有利可图,便爽快答应了。2017年8月15日中午,二人驾驶各自渔船,来到普陀船礁海域(禁渔区),相继放了两网。
然而,这网也不是一般的网。经检测,二人所用拖网平均网目尺寸仅为14mm,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拖网类网具最小网目尺寸,系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作业,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该案于2017年9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部依法提起公诉。
令人震惊的是,这已不是舒某第一次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提起公诉了。早在2017年1月,舒某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而在缓刑考验期间,舒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再次犯罪。最终,经法院审判,依法判处舒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其他情形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和价值的,都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里只说前面连接语,后面直接上法条。)
古人云: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wǎng gǔ ),以成鱼鳖之长。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挣“昧心钱”、吃“子孙饭”,这种行为是万万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最后也提醒各位渔民朋友,禁渔期间,莫放网,放网必被捉。